【新篇2号】营山:非法捕捞水产品?2人被抓!
为全局计、为子孙谋
坚决打赢长江“十年禁渔”持久战
近日
城南派出所联合森警大队
破获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
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
案情回顾
3月22日凌晨,民警在夜间巡逻中发现,新店镇一桥下的自然河流里面有人正在进行非法捕捞。见状,民警立即将正在非法捕渔的犯罪嫌疑人龚某、罗某某当场抓获,现场扣押龚某捕捞工具皮筏艇1只、鱼线500米、鱼钩200余个,渔获11.36千克;扣押罗某某捕捞工具皮筏艇1只、鱼线1000米、鱼钩400余个,渔获12.7千克。将二人依法传唤至营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后,龚某、罗某某二人对为卖鱼获利用“盆钓”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龚某、罗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营山县目前全年禁止生产性捕捞,3-6月禁止开展渔业捕捞作业、游钓、水禽放养、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,禁止销售、收购、加工销售、运输天然水域内捕捞的渔获物,为禁止非法捕捞行为,营山公安不断以案示警,希望广大群众可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保护生态环境,切勿因蝇头小利或一时贪嘴触犯法律。营山公安将继续坚持“零容忍”态度,加大全县水域巡逻!
编辑:唐蕴曦